滕兰刚、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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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351号案件名称
滕兰刚、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滕兰刚;乔成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351号申请人:滕兰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宁津镇滕张村。被执行人:乔成龙,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保店镇铁庄村*号。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滕兰刚被执行人乔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海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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