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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小辉、庞建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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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94号
  • 案件名称

    毋小辉、庞建功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毋小辉;庞建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94号原告:庞建功,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4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XXXXXXXXX。被告:母小辉,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24日,住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8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庞建功与毋小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建功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建功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庞建功负担。 审  判  员   王  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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