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剑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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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220号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剑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剑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220号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西桐组96号。法定代表人:何尹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剑霆,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剑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剑霆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铁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慧婧书 记 员 高子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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