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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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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2334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3民初12334号 原告: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万华路万华新园C栋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89502755B。法定代表人:李红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登明,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桂香,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龙五路387号尚盈创意园A幢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71830304L。法定代表人:袁勤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世雄,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14243L。法定代表人:陈中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毅,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五洲公司)与被告广州未名雷蒙特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雷蒙特公司)、第三人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郴州五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 719 361元;2.第三人在欠付被告工程款的范围内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0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重庆市巴南区三级甲等医院(巴南区人民医院)实验室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现被告尚欠原告该项目工程款2 719 36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工程发生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巴南区,且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只有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即重庆仲裁委员会。虽然重庆市范围内存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及其他仲裁机构分会,但其均为相关仲裁机构的派出机构,非独立的仲裁机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有证据证明该仲裁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因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原、被告双方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另外,原告在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明确不同意只起诉第三人巨能公司。原告郴州五洲公司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原告郴州五洲公司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郴州市五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唐幸鋆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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