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超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64号
  • 案件名称

    刘超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超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64号罪犯刘超,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364472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京01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五个月。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狱内存款余额和消费额总和为25302.68元,罚金2万元未缴纳,罪犯刘超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罪犯刘超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城林书 记 员  叶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