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刑更1264号案件名称
刘超诈骗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超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刑更1264号罪犯刘超,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于辽宁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8)京0108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退赔364472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京01刑终3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刑五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五个月。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狱内存款余额和消费额总和为25302.68元,罚金2万元未缴纳,罪犯刘超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而不履行。罪犯刘超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辉审 判 员 李春兆审 判 员 左颖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城林书 记 员 叶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友东、颜三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15号 下一篇 廖四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6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