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友东、颜三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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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15号案件名称
钟友东、颜三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钟友东;颜三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钟友东,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豆陂村松树湾组256号。委托代理人:李军,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颜三麦,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青里村河边组11-18号。申请执行人钟友东与被执行人颜三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5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于2021年8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车辆、证券资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有银行存款12535.55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存款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个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1264.65元,执行到位12535.55元,未执行到位58728.9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韶军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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