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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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29号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申请执行,和解等。被执行人龙庆阳,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龙德林,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龙家塅村中心湾村民组148号,身份证号码:432325196311283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4,999.66元及利息45,345.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6元、执行费3,086元,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受理。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末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9月1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2021年8月9日,本院到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房产信息,经查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向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无住房公积金。2021年8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外出打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8日,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还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500元及利息49,669.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执行费3,628元,均未予交纳。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龙庆阳、龙德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丁再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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