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8民初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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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民初1022号案件名称
曾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8民初1022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无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友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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