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四川源茂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申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9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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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9075号案件名称
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四川源茂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申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四川源茂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申铎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9075号 原告: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河嘉村117号附25号。经营者:颜小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源茂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棚改二期2号楼16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宇。被告:饶申铎,男,汉族,1966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四川源茂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饶申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73元,保全费1035元,由原告北碚区大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袁晓翔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涛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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