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五争与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1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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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12169号案件名称
陈五争与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五争;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12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五争,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北京安定京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二层256室。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亮,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五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3日,陈五争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起诉。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表示同意陈五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陈五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748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五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元,由陈五争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陈五争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玄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卢圆圆法官助理 秦嘉泽书 记 员 任 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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