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克明与胡忠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3财保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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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财保109号案件名称
陈克明与胡忠杰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克明;胡忠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拟稿:签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财保109号申请人:陈克明,曾用名陈明,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澧县。被申请人:胡忠杰,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申请人陈克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陈克明以自己所有的湘J×××××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胡忠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房产、车辆等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克明所有的湘J×××××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陈克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谭君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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