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冕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18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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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18544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陈冕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冕;郑广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1854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冕,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郑广俏,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李新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陈冕、被告郑广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婷书记员 葛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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