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四清、陈顺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异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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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异31号案件名称
陈四清、陈顺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四清;陈顺香;庞建武;杨静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异31号案外人:杨静如,女,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君,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四清,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陈顺香,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两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通,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建武,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四清、陈顺香与被执行人庞建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3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据(2018)湘0302执2225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庞建武位于湘潭市(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潭土管字(2006)第0009083号,建筑面积185㎡)和庞建武所有的登记在朱俊如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的私有住宅(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潭土(响)字[2008]第185号,建筑面积156㎡)。2020年4月28日依据本院(2020)湘0302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案外人杨静如对本院作出的(2020)湘0302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静如称:被执行人庞建武系异议人杨静如的儿子,法院现在拍卖的房屋系案外人死去先夫朱俊如的房屋。我改嫁后将儿子庞建武带到湘潭响水乡,与已故丈夫朱俊如、被执行人庞建武三人均办理的该房屋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但是房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由我三人共有,现我丈夫已经去世,庞建武与其并非亲生父子,故异议人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贵院现在拍卖的庞能公寓并非仅能依据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潭土管字2006第009083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的房屋。请求:中止对湘潭市(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潭土管字(2006)第0009083号,建筑面积186平方米)的拍卖措施。申请执行人陈四清、陈顺香辩称:1、异议人杨静如持有的以及朱俊如持有的《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有效期仅为一年,且该证仅仅是建设用地许可的证明,只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房屋的产权证明。2、2006年6月21日,异议人杨静如不可能取得潭土管字(2006)第0009089号《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取得》,因为杨静如的户籍地市,杨静如与朱俊如的结婚时间为2010年9月9日,杨静如不可能在户籍地不××情况下××在××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3、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异议人杨静如、朱俊如、庞建武作为一家人不可能取得三个建房许可证。4、朱俊如位于响水乡雅爱村团结村的155㎡于2008年11月16日才被征收,朱俊如不可能在别处还有宅基地和房屋。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四清、陈顺香诉被执行人庞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作出(2018)湘03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庞建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四清、陈顺香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1.利息:①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8月7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②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9月2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③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10月14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④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自2014年12月5日起算至本案清偿之日止。2.在按照前述计算方式计算全部借款利息后,应扣减被告庞建武已支付的18万元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四清、陈顺香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陈四清、陈顺香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庞建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庞建武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8)湘0302执2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庞建武名下银行存款17531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9月9日以(2018)湘0302执2225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公告,将被执行人庞建武名下的位于响水乡××村铁炉组的房屋予以查封(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潭土(响)字[2008]第185号)。2020年4月28日,本院依据(2020)湘0302执恢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庞建武名下的房屋,案外人杨静如以位于湘潭市(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潭土管字第2006第0009083号)房屋系其与亡夫朱俊如、被执行人庞建武三人共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另查明,2006年6月21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向案外人杨静如签发潭土管字(2006)第0009089号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房人口为5人,批准用地面积:185㎡,批准建房地点:响水乡××村铁炉组,房屋四至:东至村道,西至郭立军宅,南至自家禾坪,北至杨新年家水泥路。2006年7月12日,湘潭县人民政府向朱俊如签发潭土管字(2006)第0009096号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房人口为5人,批准用地面积:185㎡,批准建房地点:响水乡××村铁炉组,房屋四至:东至卢放其宅,西至杨罗云家菜地,南至朱姝歧宅,北至杨新年家水泥路。2008年11月16日,因湘潭市九信信息产业园项目,朱俊如签订了房屋补偿及安置协议,朱俊如户系两型安置拆迁户,合法安置人口一人,即户主朱俊如。该户被拆迁房屋面积155㎡,房屋拆迁补偿132992.1元,门面及住房经济补偿109500元,合计242492.1元。2010年9月9日,异议人杨静如与朱俊如在湘潭市雨湖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7年12月,朱俊如因病去世,无父母,无子女。上述事实有相关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的证明、结婚证明等在案作证。本院认为,建设用地许可证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并不是法定的权属证明,且该行政许可只有一年的期限,到期之后该行政许可即失去法律效力。案外人杨静如及亡夫朱俊如取得湘潭县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时间分别为2006年6月21日、2006年7月12日,而两人结婚时间为2010年9月9日,与案外人杨静如在执行异议书“我改嫁后将儿子庞建武带到湘潭响水乡,异议人杨静如、已故丈夫朱俊如、被执行人庞建武三人均办理的该房屋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中的自述自相矛盾,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案外人杨静如及亡夫朱俊如作为夫妻不可能同时取得两个建房许可证。案外人杨静如的户籍一直在长沙市市,而不是响水乡雅爱村,依法不可能取得响水乡雅爱村的建房许可证。同时,朱俊如位于响水乡××村团结组××155㎡房屋于2008年11月16日才被征收,朱俊如不可能再另行取得响水乡××村铁炉组的建房许可证。综上,案外人杨静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庞能公寓享有部分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静如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龙 俊审 判 员 向俊超审 判 员 高范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 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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