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刘志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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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275号案件名称
李刚、刘志坤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刚;刘志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275号原告:李刚,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刘志坤,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县。原告李刚与被告刘志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樊程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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