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兴虎、张学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053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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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3053号之九案件名称
周兴虎、张学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兴虎;张学玲;葛会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3053号之九申请人:周兴虎,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学玲,女,198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葛会起,男,1988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三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兴虎与张学玲、葛会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玲、葛会起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玲的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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