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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子荣、吴文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恢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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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恢462号
  • 案件名称

    崔子荣、吴文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崔子荣;吴文清;白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崔子荣,男,汉族,1959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东胜区。被执行人:吴文清,男,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白琴,女,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关于崔子荣申请执行吴文清、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7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剩余本金48000元、利息17796.3元以及从2015年11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月利率2%)、诉讼费1494元,执行费939元未缴纳。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3月17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07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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