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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惠华与上海欧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4执5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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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执5576号
  • 案件名称

    严惠华与上海欧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严惠华;上海欧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4执5576号申请执行人:严惠华,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汇善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上海欧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MIZOBATAMASATOSHI(溝端雅敏),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794号生效法律文书,立案执行严惠华与上海欧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794号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郏志强审 判 员 周秋华审 判 员 吴建良法官助理 徐树仁书 记 员 胡婕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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