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涛、杨宝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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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7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涛、杨宝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涛;杨宝雄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73号之一刘建平,男,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麻谷岔村一组。刘军平,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麻谷岔村一组。刘建林,女,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麻谷岔村一组。被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食品公司。被执行人:杨宝雄,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乐堂堡乡曹家沟村。申请执行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与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赔偿申请人下余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0元,案件受理费2781元、申请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宝雄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0100元,并划拨兑现申请人,被执行人刘涛于2021年8月26日兑现本案案辖款10000元,但本案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名下无房产、车辆、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与被执行人杨宝雄、刘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认可本院的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因申请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与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已兑现申请人19000元案辖款,申请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与被执行人刘涛、杨宝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涛、杨宝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军平、刘建平、刘建林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涛、杨宝雄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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