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饶敏、西安益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3民初9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908号
  • 案件名称

    饶敏、西安益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饶敏;西安益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永亮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908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陕西省泾阳县桥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陕西省泾阳县桥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益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伏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陕西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某,陕西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陕西威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饶某某、西安益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因与被告自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389元,予以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  判  长   景   花   蓉人民陪审员   王   菊   叶 人民陪审员   王   京   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贺   瑞  兴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