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宁、王小宣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财保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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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财保208号案件名称
杨伟宁、王小宣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伟宁;王小宣;高扬;张劲草;田旭华;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208号申请人: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西安软银天悦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旭。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伟宁,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田旭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高扬,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劲草,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家属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王小宣,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8月3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21)沪仲案字第4062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伟宁、田旭华、高扬、张劲草、王小宣名下价值8444444.4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8444444.44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伟宁、田旭华、高扬、张劲草、王小宣名下价值8444444.44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申请人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杨伟宁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5873)。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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