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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伟宁、王小宣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财保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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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财保208号
  • 案件名称

    杨伟宁、王小宣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伟宁;王小宣;高扬;张劲草;田旭华;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案件缘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208号申请人: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XX室。执行事务合伙人:西安软银天悦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旭。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伟宁,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田旭华,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高扬,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劲草,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家属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王小宣,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于2021年8月3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21)沪仲案字第4062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求对被申请人杨伟宁、田旭华、高扬、张劲草、王小宣名下价值8444444.4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8444444.44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杨伟宁、田旭华、高扬、张劲草、王小宣名下价值8444444.44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申请人西安软银天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东升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梦曦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杨伟宁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科技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5873)。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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