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长国、赵万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恢1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恢19号之二案件名称
侯长国、赵万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侯长国;赵万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恢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长国,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住镇坪县钟宝镇。被执行人:赵万全,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于陕西省镇坪县,现住镇坪县钟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长国与被执行人赵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927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77.88元的存款。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本案标的款的给付内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万全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77.88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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