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海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11民初3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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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11民初3812号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海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海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11民初3812号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土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耀诚,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海旺,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海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兴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珊珊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东风路东段1号邮编:467000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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