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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少芬、黎国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特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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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5民特345号
  • 案件名称

    黎少芬、黎国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黎少芬;黎国城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民特345号申请人:黎少芬,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黎国城的姐姐。被申请人:黎国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理人:黎永润,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黎国城的叔叔。申请人黎少芬申请宣告黎国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黎少芬称:1999年时,黎国城已有智力方面的问题,并于当时进行医治,但一直未能康复。2013年1月11日申请办理残疾人证,黎国城为智力残疾一级。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黎国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黎少芬为黎国城的监护人。代理人黎永润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黎国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黎国城的父亲是黎永崧,已于2011年1月6日死亡。母亲是何妹女,已于2011年7月15日死亡。黎永崧与何妹女育有两名子女,即黎少芬和黎国城。黎国城未婚未育。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黎国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前鉴定。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黎国城为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黎少芬是黎国城的妹妹,与黎国城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黎国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合理,鉴定意见认定黎国城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黎国城未婚未育,其父母亦均已死亡,黎少芬是黎国城的妹妹,愿意担任监护人,黎国城的其他亲属对由黎少芬作为黎国城的监护人无异议,且由黎少芬担任黎国城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黎少芬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黎少芬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黎国城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黎国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黎少芬为黎国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诗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节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民特345号申请人:黎少芬,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黎国城的姐姐。被申请人:黎国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理人:黎永润,男,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黎国城的叔叔。申请人黎少芬申请宣告黎国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黎少芬称:1999年时,黎国城已有智力方面的问题,并于当时进行医治,但一直未能康复。2013年1月11日申请办理残疾人证,黎国城为智力残疾一级。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黎国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黎少芬为黎国城的监护人。代理人黎永润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黎国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黎国城的父亲是黎永崧,已于2011年1月6日死亡。母亲是何妹女,已于2011年7月15日死亡。黎永崧与何妹女育有两名子女,即黎少芬和黎国城。黎国城未婚未育。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黎国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前鉴定。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9月2日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黎国城为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黎少芬是黎国城的妹妹,与黎国城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黎国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合理,鉴定意见认定黎国城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黎国城未婚未育,其父母亦均已死亡,黎少芬是黎国城的妹妹,愿意担任监护人,黎国城的其他亲属对由黎少芬作为黎国城的监护人无异议,且由黎少芬担任黎国城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黎少芬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黎少芬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黎国城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黎国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黎少芬为黎国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诗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节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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