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1财保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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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财保670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华;彭湘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财保670号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陈朝辉,系银行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卫华,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申请人:彭湘云,女,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卫华、彭湘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卫华、彭湘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80元,由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邹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 玮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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