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箭峰、深圳中嘉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粤03破申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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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破申336号案件名称
申箭峰、深圳中嘉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申箭峰;深圳中嘉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破申336号申请人:申箭峰,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文凭,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海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中嘉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北路讯美科技广场3栋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1103562。法定代表人:刘继勇。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箭峰对被申请人深圳中嘉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赵 钟审判员 黄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慧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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