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秀岚与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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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151号案件名称
常秀岚与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长青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常秀岚;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长青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151号原告:常秀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长青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城建世纪家园小区4栋。 法定代表人:邹士波,村长兼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东,村委会委员。 原告常秀岚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长青街道长青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长青村委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常秀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01年8月10日、10月15日,长青村委会将该村小南屯136.2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常秀岚,常秀岚交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房一栋。2020年10月2日,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被征收,土地被长青村委会非法出售并得到补偿款。因常秀岚已取得使用权并建房,长青村委会无权私自另行出售。案涉地块2016年市场挂牌价7683元/平方米,应按2020年标准计算补偿金、收益金。故诉求长青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收益金1046424.6元(具体数额评估后确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符合受理条件,常秀岚并非长青村委会村民,不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无权要求长青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及土地收益金,其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秀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钦玲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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