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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建与刘志兵,邓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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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38号
  • 案件名称

    杨开建与刘志兵,邓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开建;刘志兵;邓迎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138号原告:杨开建,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被告:刘志兵,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奉节县。    被告:邓迎春,女,1974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杨开建与被告刘志兵、邓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开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开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春 来书  记  员  郭    伟-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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