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建与刘志兵,邓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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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38号案件名称
杨开建与刘志兵,邓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开建;刘志兵;邓迎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138号原告:杨开建,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 被告:刘志兵,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奉节县。 被告:邓迎春,女,1974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杨开建与被告刘志兵、邓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杨开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开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春 来书 记 员 郭 伟-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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