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丽、孙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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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859号案件名称
王建丽、孙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建丽;孙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丽,女,回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拉萨市城关区。被执行人:孙超,男,汉族,1961年3月11日出生,住南召县。王建丽与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孙超于2021年3月31日前归还王建丽借款本金100000元。若逾期,则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息1.2分支付利息至款清止日止。因孙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建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9日、7月7日、8月9日、9月7日四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5月4日,向南召县房管局、南召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四、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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