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亮、汉滨区渝一盛五金机电经营部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902民初3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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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902民初3289号案件名称
刘国亮、汉滨区渝一盛五金机电经营部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国亮;汉滨区渝一盛五金机电经营部;张红艳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902民初3289号原告:刘国亮,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6日,湖南省邵东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监护人:金英姿,女,汉族,生于1974年5月1日,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勇、刘发磊,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滨区渝一盛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海礁,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艳,女,汉族,生于1991年5月22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四川省剑阁县,现住安康市汉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宝兴镇。原告刘国亮与被告汉滨区渝一盛五金机电经营部、张红艳义务帮工受害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国亮以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2元减半收取5231元,由原告刘国亮承担。审 判 长 杨 娟审 判 员 李锦存人民陪审员 吴凤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毕苏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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