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与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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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民初2269号案件名称
刘德与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德;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2269号原告刘德,男,1959年6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田,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刘德诉被告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德负担。 审判员 米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尚明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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