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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与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2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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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民初2269号
  • 案件名称

    刘德与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德;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2民初2269号原告刘德,男,1959年6月12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田,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刘德诉被告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刘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金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德负担。        审判员    米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尚明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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