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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兴抢劫、盗窃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刑申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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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刑申359号
  • 案件名称

    周瑞兴抢劫、盗窃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周瑞兴
  • 案件缘由

    抢劫;盗窃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刑申359号周瑞兴:你因抢劫、盗窃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营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本院(2001)辽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不构成犯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估价鉴定,收缴、返赃笔录,你及同案被告人张志国、张宽、董怀武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伙同他人,入户实施抢劫,并多次实施盗窃,原判认定你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并无不当。你所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查明事实及证据不符,亦无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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