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格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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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372号案件名称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格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湖南格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372号原告: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倒流坪社区金马路与319国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刘运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洪,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格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太子社区金牛路(太子庙中心医院对面)。法定代表人:曾霞。原告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格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8元,减半收取9254元,由湖南太子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淑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先煜书 记 员 钟 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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