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清、杨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0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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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047号之一案件名称
闫清、杨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闫清;杨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清,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琴,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清与被执行人杨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4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闫清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闫清借款本息共计7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杨琴承担。但被执行人杨琴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琴的工资卡账户,申请执行人闫清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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