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焕、连云港金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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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452号案件名称
马文焕、连云港金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马文焕;连云港金磐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45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焕,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连云港金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法定代表人:李庭飞。申请执行人马文焕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江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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