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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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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253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坤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253号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法定代表人:边彦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鑫,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立坤,女,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利召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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