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家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6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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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6051号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家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张家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6051号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中路376号。法定代表人:焦晓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女,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被告:张家熙,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张家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内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提出对被告张家熙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对被告张家熙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华润置地(沈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诉讼标的额18225.63元减至10000元)。审判长 宋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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