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韩远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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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168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韩远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韩远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1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雪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韩远扬,男,197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韩远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并以此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1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士和审判员 陈国兰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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