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4民初3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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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民初3471号案件名称
王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树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4民初3471号原告:蔡伟利,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619761017151X,蒙古族,工人,住克尔台乡烟屯村烟屯门。被告:王树峰,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蔡伟利与被告王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蔡伟利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伟利负担。审判员 于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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