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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记章、王遵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6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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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419号
  • 案件名称

    李记章、王遵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记章;王遵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03执6419号申请执行人:李记章,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王遵远,男,汉族,1993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38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李记章与王遵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豫0103执641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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