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丽、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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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94号案件名称
张彦丽、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等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彦丽;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张拴库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94号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张彦丽、张拴库、张拴军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881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平、张彦丽、张拴库、张拴军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平、张彦丽、张拴库、张拴军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00元及本案执行费78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完申请人借款本金54万元,利息249267.63元,剩余利息115296.57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5200元及申请执行费78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刘平、张彦丽、张拴库、张拴军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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