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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执2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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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执22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建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建文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执224号之二被执行人:李建文,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李建文等犯诈骗罪没收违法所得、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湘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李建文明知陈思虚构项目骗取资金的事实,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将帮助陈思进一步获取被害人许跃进一家的信任,其为谋取私利,仍故意隐瞒真相,协助被告人陈思共同欺骗被害人许跃进,骗取许跃进一家人民币共计1529112.4元,其应当与被告人陈思共同承担诈骗被害人许跃进的责任。”判决,“…二、被告人李建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将被告人李建文处冻结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918.83元予以收缴,返还被害人。对为追缴到位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建文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缴纳违法所得、罚金的义务。2021年6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2021)湘06执2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建文的银行存款1729112.4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数字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文名下无有价证券、无对外投资、无保险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建文名下的银行存款77467.69元、网络资金1845.56元,本院已强制扣划并返还被害人。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本案执行到位79313.25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建文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建文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予终结本院(2020)湘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中岳审 判 员 付胜芳审 判 员 曹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姜 康书 记 员 李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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