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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张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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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409号
  • 案件名称

    张强、张洁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强;张洁;张涛;马延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87年3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洁,女,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涛,女,1983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延龙,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强、张洁与被执行人张涛、马延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涛、马延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涛、马延龙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强、张洁替其垫付的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11624元,案件受理费1866元,由被执行人张涛、马延龙负担,但被执行人张涛、马延龙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涛、马延龙的工资卡账户,申请执行人张强、张洁自愿等待轮候扣划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张强、张洁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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