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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政、张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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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恢426号
  • 案件名称

    周建政、张梦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周建政;张梦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恢426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政,男,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张梦良,男,196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周建政与张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1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梦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周建政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已由周建政预交),由张梦良负担,张梦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周建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建政与被执行人张梦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且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9)苏021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吴迎春审 判 员 张 麒审 判 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戴 锐书 记 员 陈英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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