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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肖怀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8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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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8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某、肖怀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8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200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怀明,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邹金文,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志华,男,200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建军,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肖小兰,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湘0426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某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7日、9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的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肖怀明、邹金文、肖志华、肖建军、肖小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305411.70元以及执行费448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5411.70元以及执行费448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福桂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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