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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有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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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488号
  • 案件名称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有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有贵;夏德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3488号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64号,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021459000XG。法定代表人:袁庆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远玲,系该公司律师,执业证号为15201201971141193,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吴**陶,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夏有贵,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夏德明,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有贵、夏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学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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