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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谢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恢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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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恢138号
  • 案件名称

    崔某、谢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崔某;谢某;刘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女,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谢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现住山丹县。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8)甘0725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某、刘某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21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本院(2018)甘0725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案件移送表,证明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谢某、刘某具有履行给付借款本息426000元的义务。2.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本院于2019年02月18日就(2018)甘0725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执行人谢某、刘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21年05月08日申请恢复对(2018)甘0725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下剩借款本息315358.65元。4.申请执行人崔某提供被执行人谢某、刘某财产状况表及车辆查询结果信息表,证明申请执行人崔某提供被执行人谢某、刘某有茗府茶膳餐厅、房屋、车辆收入的财产线索。5.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2021年0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某、刘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6.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证明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谢某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谢某名下无财产;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2014年注册K33型甘GH××××号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除外再无其他财产。7.山丹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汇总表,证明被执行人谢某、刘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8.执行笔录,证明被执行人谢某、刘某系夫妻关系,其称甘GH××××号梅赛德斯奔驰车是按揭车辆、且因事故未修理,停放在姓陈朋友处,但拒不陈述具体的姓名与地址。现经查:被执行人谢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有茗府茶膳餐厅已转让他人经营。9.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证明本院依法于2021年09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2014年注册K33型甘GH××××号梅赛德斯奔驰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轮候查封)。10.协助查找函,证明本院将被执行人谢某列入布控对象,尚未到案。11.收领款票据,证明被执行人谢某于2021年02月10日前履行案款80641.35元(未申请恢复执行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后,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账户存款履行案款31199.83元。12.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某、刘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向社会公布。13.2021年0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被执行人谢某、刘某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15358.65元,已执行到位标的31199.8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84158.8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赵永明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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