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478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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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478号之十案件名称
王荣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荣峰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478号之十被执行人:王荣峰,男,汉族,1985年10月11日生。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52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荣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5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荣峰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1.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荣峰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福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延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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