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鹰油墨有限公司、高彦巍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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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87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鹰油墨有限公司、高彦巍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金鹰油墨有限公司;高彦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8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鹰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春勇,经理。被执行人:高彦巍,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鹰油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彦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19)津0113执3567号。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津0113民初24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大琨审 判 员 刘 彬审 判 员 尚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郑体洋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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