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飞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5刑初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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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05刑初974号案件名称
陈宏飞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宏飞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5刑初9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宏飞,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21]8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宏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5日2时许,被告人陈宏飞醉酒驾驶桂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出新港中路北18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宏飞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4.7mg/100mL。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宏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宏飞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陈宏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宏飞自愿认罪认罚,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意见进行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宏飞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宏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荫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锦秋邱小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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