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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真、韩良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45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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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456号之五
  • 案件名称

    李真、韩良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真;韩良;曹建新;刘平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45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良,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建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被执行人:刘平郎,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李真、韩良与曹建新、刘平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建新、刘平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真、韩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豫1222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琛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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