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韩良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456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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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456号之五案件名称
李真、韩良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真;韩良;曹建新;刘平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45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真,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韩良,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建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被执行人:刘平郎,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执行李真、韩良与曹建新、刘平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建新、刘平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真、韩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豫1222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琛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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